省人社廳9月30日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
同日,省人社廳就調整2016年度我省工傷傷殘津貼征求意見,擬按照2015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6.5%左右加發(fā),增加部分由定額、定比、傾斜調整(符合條件者)三者相加。
提高工亡職工供養(yǎng)家屬撫恤金
《通知》稱,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
具體是指2015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已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xù)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從2016年1月起,在原發(fā)放標準基礎上再按月加發(fā)127元傷殘津貼。而2016年1月1日(含當日)后首次核定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在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核定的傷殘津貼發(fā)放標準基礎上,從首次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直接按月調整加發(fā)277元傷殘津貼。
《通知》提高了工亡職工供養(yǎng)家屬撫恤金最低發(fā)放額度標準。從2016年7月1日開始,各統(tǒng)籌地區(qū)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最低發(fā)放額標準從300元/月調整至2016年本市城鎮(zhèn)類的城鄉(xiāng)低保標準,此后最低發(fā)放額標準每年7月1日按照當年本市城鎮(zhèn)低保標準的調整而自動調整。其中,本統(tǒng)籌地區(qū)行政管轄范圍內有兩個或以上城鎮(zhèn)低保標準的,按照最高的一個城鎮(zhèn)低保標準確定。
75歲及以上傷殘津貼每月加發(fā)100元
據省人社廳發(fā)布的《關于2016年度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的人員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xù)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fā)放。
《征求意見稿》顯示,本次調整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原則。
定額調整就是每人每月定額加發(fā)48元。定比調整就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4.8%加發(fā);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依法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4.8%加發(fā)。
傾斜調整部分,對2016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fā)100元,全年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fā)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