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自治縣財政局、國家金庫中心支庫、支庫:
為加強我省地方預算收入退庫的管理,省財政廳和省人民銀行聯(lián)合下發(fā)了《廣東省地方財政預算收入退庫管理辦法》(粵財預[1996]2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F(xiàn)根據各地在執(zhí)行過程中反映的具體問題,對《管理辦法》補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辦理預算收入退庫和列支返還的文件范圍,是指1993年7月1日以后國務院、財政部、省委、省政府和省財政廳明確規(guī)定有效辦理退庫和列支返還的文件(具體內容詳見附件一)。今后凡由以上機關新出臺的涉及收入退庫或列支返還的規(guī)定,均按本通知執(zhí)行,不再另行發(fā)文。
二、關于省級固定收入和省與市縣(市、區(qū))共享收入退庫或列支返還的審批辦法。
(一)省級固定收入的退庫或列支返還。由申請人根據《管理辦法》填好退庫申請表并附上所要求的依據,經當地縣(市、區(qū),下同)以上征收機關(指稅務部門,下同)審核,由各市縣財政部門逐級匯總報省財政廳審批后,當地征收機關憑省財政廳的發(fā)文集中開具收入退還書,委托同級財政部門蓋章后送當地國庫辦理退省庫手續(xù);列支返還的則由省財政通過追加預算給市縣財政,由市縣財政列支返還給申請人。
(二)省與市、縣(市、區(qū))共享收入的退庫。根據各地要求,省委托市、縣(市、區(qū))財政部門審批。由申請人根據《管理辦法》填好退庫申請表并附要求的依據,經當地縣以上征收機關審核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再由征收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送當地國庫按預算級次同時從省庫退40%,市、縣庫退60%(應在申請表預算級次旁邊注明省庫40%、市縣庫60%),并由各市將每月退庫情況統(tǒng)計(詳見附件四)后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廳根據備案材料采取抽樣檢查的方式來核批有關數字,如發(fā)現(xiàn)有不按規(guī)定審批退庫的現(xiàn)象,將通報批評并扣回有關款項。
(三)省與市縣共享收入的列支返還。由申請人根據文件規(guī)定填好列支返還申請表(與退庫申請表共用),經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統(tǒng)計后,市、縣審批60%部分.40%部分由市集中每月一次上報省財政廳審批,省財政通過追加預算給市、縣財政,由市縣財政列支返還給申請人。列支返還適用的預算科目根據資金用途確定。
(四)關于征收機關提取、支付代扣、代征手續(xù)費問題。根據所代扣、代征稅種的劃分歸屬按照省級固定收入和省與市縣共享收入的退庫或列支辦法辦理。
(五)關于支付稅務違章案件告發(fā)人獎金及辦案經費,按粵財基費[1996]25號文執(zhí)行。
(六)1995年度稅款退庫或列支問題。根據稅款繳入國庫時間的不同區(qū)別處理。若稅款是在1996年按比例分別入省庫和市縣庫,則按照省與市縣共享收入的退庫或列支返還辦法辦理;若稅款已在1995年入庫,則由市縣財政金額列支返還給申請人。
三、國庫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審批權限辦理退庫、分清責任,對沒有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或越權審批的退庫申請,一律不得辦理。
四、凡以前年度下發(fā)的與本文相抵觸的有關收入退庫或列支返還的文件,一律停止執(zhí)行。
五、關于退庫和列支情況的反映。
為了及時掌握各地收入退庫和列支返還的情況,各級財政必須每月與國庫對帳并從今年8月的月報起在預算收入月報表中“收入合計”下增設“營業(yè)稅退稅”(代碼為259)、其中:“退省庫”(299)、“退市縣庫”(624);“非國有企業(yè)所得稅退稅”(847)、其中:“退省庫”(908)、“退市縣庫”(949);“其他退稅”(151)、其中:“退省庫”(415)、“退市縣庫”(456)等預算科目反映退庫情況。在“支出合計”下增設“列支返還”(740),其中:“省列支返還”(922),“市縣列支返還”(125)等預算科目反映列支返還情況。并隨收支“月報”一并報送我廳。
附件一:
有效辦理退庫和列支返還的文件目錄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1993?12?29)
2.粵府函[1994]157號對《廣東省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yè)改征營業(yè)稅后多繳稅款的若干規(guī)定》的批復
3.《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12)
4.[94]財法字3號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3?10)
6.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粵財基費[1996]9號《關于浪損堤圍費征收的營業(yè)稅實行先征后返還的通知》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19號《關于對福利企業(yè)、學校辦企業(y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8.省經委、省財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粵經科[1996]60號《關于下達廣東省新產品稅收優(yōu)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9.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粵財基費[1995]72號《關于過橋(路)費征收營業(yè)稅實行先征后返還辦法的通知》
10.財政部〔94〕財預字217號《關于征收機關提取、支付代扣、代征手續(xù)費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11.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粵地稅發(fā)[95]279號《關于公路建設等還貸資金和過渡費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
12.省科委、省財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粵科字[1996]5號《下發(fā)〈關于新產品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規(guī)定〉(暫行)的通知》
另:在內外商企業(yè)所得稅統(tǒng)一前,繼續(x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199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1991?6)
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見附表)(略,詳情請登錄廣東省財政廳網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