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等、中專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活動的管理,發(fā)揮社會助學對發(fā)展我省高等教育、中等專業(yè)教育(以下簡稱高等、中專教育)自學考試事業(yè)的促進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等專業(yè)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高等、中專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中專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以下簡稱社會助學),是指各類高等、中專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自學考試輔導機構,根據高等、中專教育自學考試的專業(yè)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要求開展的輔導活動。
第四條 社會助學機構可通過電視、廣播、刊授、函授、面授等形式,并充分借助廣播電視大學和廣播電視學校的作用,開展社會助學活動。提倡業(yè)余助學與脫產助學、長期助學與短期助學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中專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設立社會助學機構,開展社會助學活動。
第六條 社會助學機構應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
第七條 省、市(不含縣級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門是社會助學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市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管理、監(jiān)督全省、本地區(qū)社會助學工作。省自學考試委員會、市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全省、本地區(qū)社會助學的業(yè)務指導工作。
縣(含縣級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社會助學管理工作,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開展管理、指導工作。
第二章 社會助學的申辦與審批
第八條 省、市主管部門對社會助學機構的審批權限:
?。ㄒ唬┦賳挝?、社會團體、民主黨派,部、省屬高等、中專學校,中央和部隊駐粵單位及其他社會力量設立社會助學機構的,向省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主管部門審批。
?。ǘ┦袑偌笆袑僖韵聠挝?、社會團體、民主黨派、高等及中專學校設立社會助學機構的,向所在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省主管部門審批。
省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審批,符合條件的,發(fā)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者。
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社會助學機構,應依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到同級民政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xù)后,方可開展教育、助學活動。
第九條 申請設立社會助學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信c助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一定數量的管理人員;
?。ǘ┯邢鄬潭ǖ霓k公場地、教學場地和教學設備;
?。ㄈ┯幸欢〝盗康?、相對穩(wěn)定的、能勝任教學工作的教師;
?。ㄋ模┯型晟频墓芾碇贫群途唧w的助學計劃;
?。ㄎ澹┯信c助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資金來源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暾埮e辦社會助學機構的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社會助學機構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申請設立社會助學機構應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贽k報告及主管(依托)單位意見;
(二)創(chuàng)辦人、辦學負責人資歷證明資料;
?。ㄈ┺k學設備、場地及經費來源等證明資料,租用辦公用房、教學場地和教學設備的,必須提交租用協議書;
?。ㄋ模┕芾砣藛T及師資資料;
(五)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設立社會助學機構的,必須提交合作協議書;
?。┨顚憽稄V東省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機構設立申請表》。
第十一條 社會助學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 社會助學的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對社會助學機構行使下列管理職權:
(一)指導、監(jiān)督高等、中專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
?。ǘι鐣鷮W機構的申辦進行核準、審批;
?。ㄈι鐣鷮W機構的辦學活動進行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
?。ㄋ模┙M織對社會助學機構的辦學水平、教育和教學質量的評估;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社會助學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監(jiān)督;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處罰;
?。ㄆ撸┓?、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社會助學機構舉辦的全日制輔導班,按專業(yè)考試計劃開設輔導課程的授課總時數,應相當于全日制學校相同學歷層次、相近專業(yè)相應課程的授課總時數。
第十四條 社會助學機構應在每次招生開班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_班場地情況;
?。ǘ┦芷附處熐闆r;
?。ㄈ┨顚憽稄V東省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機構開設課程輔導班審批表》;
?。ㄋ模﹥蓚€或兩個以上社會助學機構聯合招生開班的,須提交聯合辦班協議書。
社會助學機構開設課程輔導班每期審批一次,并只限該期有效。
第十五條 主考學校不得舉辦負責命題專業(yè)的社會助學活動;命題人員不得參與本課程的社會助學教學活動。
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在社會助學機構中兼職。
社會助學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參與監(jiān)考、評卷、登分等與考試相關的考務活動。
第十六條 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是非學歷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學歷教育班。
社會助學機構的名稱應標明“自學考試輔導”的字樣,不得與自學考試機構、學歷教育的院校相混淆。
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助學機構,報經省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冠以“自學考試輔導學院”名稱:
(一)辦學方向明確,有良好的辦學信譽;
?。ǘW員考風考紀好,應試合格率高;
?。ㄈ┡e辦社會助學4年以上;
(四)專職管理人員10人以上;
(五)在學學員人數保持1500人以上。
社會助學機構不得冠以“大學”名稱。
第十七條 社會助學機構刻制印章,必須持《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到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印章式樣應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社會助學機構的招生廣告(簡章)必須報經原審批機關審核批準,并出具證明,新聞媒介方可刊登、播放,社會助學機構方可張貼、發(fā)放。
第十九條 社會助學機構刊登、發(fā)放、張貼的招生廣告(簡章),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热菡鎸?,不得有虛假、欺騙和誤導之詞,不得與非自學考試的廣告混登;
?。ǘ┮陨鐣鷮W機構的名義刊登、發(fā)放、張貼,不得以自學考試機構或主考院校的名義進行招生辦輔導班;
(三)注明廣告(簡章)審批機關名稱、批準文號和日期。
第二十條 社會助學實行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社會助學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招生辦學、超過標準收費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收費的,應把其違反規(guī)定收取的費用退回給學員。
學員因戶口遷出外地(如參軍、工作調動)、被省普通招生或成人招生錄取等中途退學的,社會助學機構應酌情退費。
第二十二條 社會助學機構必須統(tǒng)一使用省自學考試委員會公布的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及指定的教材。
社會助學機構不得擅自翻印、盜版、改動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和教材。
第二十三條 社會助學機構聘請的輔導教師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哂写髮R陨蠈W歷和一定教學經驗或實踐經驗的教師或工程技術人員;
?。ǘ┯休^高的政治思想覺悟和業(yè)務水平;
?。ㄈ┠馨凑兆詫W考試大綱指導學員學習,為學員解難釋疑,提高學員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在對社會助學機構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社會助學機構應如實介紹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五條 省、市主管部門應組織社會助學質量評估小組,對社會助學機構的辦學質量進行評估。評估不合格的,應收回其《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由省、市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社會助學機構的變更、調整、停辦,應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權限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章 社會助學機構內部管理
第二十八條 社會助學機構必須按照審批機關核準的辦學要求,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九條 社會助學機構的負責人(校長、院長、主任)必須是專職人員。
社會助學機構的依托單位、出具申辦證明的單位、聯合辦學單位應對該社會助學機構的助學活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社會助學機構應建立健全教學、教師聘任、財務會計和學籍檔案等各項管理制度。
社會助學機構不得頒發(fā)與學歷教育證書相混淆的學習證書。
第三十一條 社會助學機構在組織授課、輔導期間,必須有專職人員在場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助學機構,由省、市自學考試委員會給予表揚、獎勵:
?。ㄒ唬W員考風考紀好;
?。ǘW員應試合格率較高;
?。ㄈ┥鐣鷮W取得顯著成績;
?。ㄋ模┥鐣鷮W信譽良好。
第三十三條 自學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及主考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市自學考試委員會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和取消命題教師、主考學校資格:
(一)自學考試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社會助學機構中兼職的;
(二)命題教師在社會助學機構中擔任該課程輔導工作的;
(三)主考學校以主考學校名義進行主考專業(yè)的助學活動的。
第三十四條 社會助學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市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專業(yè)輔導資格:
?。ㄒ唬┱猩鷱V告(簡章)未經批準而刊登、播放、張貼、發(fā)放的;
?。ǘ┣闪⒚縼y收費的;
?。ㄈ﹥炔抗芾砘靵y的;
?。ㄋ模┢渌`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社會助學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招生辦學的,由省、市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其違法所得5%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罰沒財物管理按財政部《關于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guī)定》和《廣東省罰沒財物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省人民政府第5號令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廣東省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機構設立申請表》、《廣東省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機構開設課程輔導班審批表》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