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珍貴古籍的保護工作,建立《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參照《〈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申報評審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的目的,在于建立廣東省完備的珍貴古籍檔案,確保珍貴古籍的安全,推動古籍保護,提高公民的古籍保護意識,促進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廣東省文化廳負責組織《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的申報評審工作。
《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的申報工作,具體由廣東省古籍保護中心負責。
《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的評審工作,具體由廣東省古籍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
第四條 《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的主要收錄范圍是廣東省內(nèi)所藏1912年以前書寫或印刷的,以中國古典裝幀形式存在,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古籍。少數(shù)民族文字古籍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放寬。
第五條 《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的評選標準,原則上與文化部頒布的《古籍定級標準》(WH/T20——2006)所規(guī)定的一、二、三級古籍的評定標準相同,即廣東省珍貴古籍原則上從一、二、三級古籍內(nèi)選定。
凡廣東入選《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的古籍,自然入選《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
第六條 《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申報程序如下:
?。ㄒ唬┯晒偶詹貑挝缓蛡€人在廣東省古籍保護中心網(wǎng)站下載《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申報書。
(二)由古籍收藏單位和個人按廣東省文化廳制定的統(tǒng)一格式要求,填寫《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申報書,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向廣東省古籍保護中心提交《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申報書。
第七條 《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評定程序如下:
(一)廣東省古籍保護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初審后,將合格的申報材料上報廣東省文化廳。
?。ǘ┯蓮V東省文化廳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專家委員會根據(jù)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形成《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推薦書目,并書面報廣東省文化廳。
(三)廣東省文化廳根據(jù)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確定入選的《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推薦書目,并通過媒體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20天。
(四)廣東省文化廳根據(jù)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jié)果,擬訂《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經(jīng)廣東省古籍保護工作聯(lián)席會議審核同意后,報請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八條 《廣東省珍貴古籍名錄》的申報評定工作不定期開展,每次申報時間由廣東省文化廳確定并印發(fā)相關通知。
第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