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人民政府
督查專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督查專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予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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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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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督查專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督查工作權威,切實加強督查隊伍建設,更有力地推動省委、省政府各項決策部署落實,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4〕42號)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人民政府督查專員(下稱督查專員),專指由省政府選聘、優(yōu)先承擔省政府安排的有關督促檢查工作的副廳級以上干部。
第三條 督查專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全局意識強;
?。ǘ└矣趫猿衷瓌t,善抓督查調研、協(xié)調落實;
?。ㄈ┱邩I(yè)務熟悉,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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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則上為58周歲以下的省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巡視員、副巡視員。
第四條 在省政府部分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中挑選符合資格條件的人選,在各單位推薦的基礎上,由省政府督查室匯總初審后,經省政府秘書長審核,報請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和主要領導審定。聘請的督查專員由省政府正式發(fā)文并頒發(fā)聘書。每屆聘期2年,可連聘連任,到期未續(xù)聘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為自然解聘。由于身體條件等原因,經本人申請及所在單位同意,由省政府督查室報省政府批準提前解聘。省政府督查室于聘任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聘任文件等資料抄送督查專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條 督查專員應當履行以下督查職責:
(一)在省政府統(tǒng)一安排下,組成省政府督查組,督查專員擔任組長或副組長,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有關部門派員參加,就省政府年度重點工作、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每季度經濟形勢分析會部署等落實情況開展督查,形成督查報告報省政府;
?。ǘ┙Y合當前省直各部門加強督查工作需要,負責協(xié)助所在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督查工作負責同志,抓好本單位、本系統(tǒng)承辦的省政府重點工作和省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等的督查落實;
(三)視工作需要抽調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督查室)集中開展有關督查工作。
第六條 督查專員按照省政府統(tǒng)一安排開展督查工作,根據(jù)工作需要可參加或列席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地區(qū)相關會議。在執(zhí)行督查任務時,督查專員有權檢查有關單位落實決策部署的情況,包括聽取匯報、查核有關資料、實地督查等,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對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情況,可通過省政府督查機構向省政府反映。
第七條 督查專員按要求參加省政府組織的有關督查工作。未經省政府同意,督查專員不得擅自以省政府名義開展督查工作,不得擅自發(fā)布督查結果及其有關內容。
第八條 省政府對履職成效突出的督查專員給予通報表揚,并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獎勵建議。不能履行職責或履職出現(xiàn)嚴重失誤等的督查專員,由省政府督查室報省政府批準解聘。
第九條 督查專員所在單位要支持其全面履行督查專員職責,其組織、人事、工資關系保持不變。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督查室)要為督查專員參加集中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經費保障與服務。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省政府督查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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