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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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fā)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業(y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經貿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七日
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事故發(fā)生,保障社會穩(wěn)定和經濟健康、快速發(fā)展,根據(jù)國家、省有關法規(guī)及《廣東省各級政府安全生產領導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人,下同)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同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簡稱考核組織實施單位)。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內容,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轄區(qū)內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fā)生;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人履職考核的具體內容是:
?。ㄒ唬┌踩a責任人是否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
?。ǘ┴瀼貓?zhí)行國家和省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情況;
?。ㄈ┲贫ò踩a規(guī)劃、目標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總體規(guī)劃的情況;
?。ㄋ模┍镜貐^(qū)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解決的狀況;引導企業(yè)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自我約束機制,推行注冊安全主任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情況;
?。ㄎ澹┦欠駥ξkU性大、職業(yè)危害嚴重及重點項目的建設把好審批立項關,督促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可行性論證和安全衛(wèi)生評價;
?。┙M織安全生產檢查,指導督促企業(y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檔案和考核、獎懲制度情況;對威脅公眾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生產過程中危險、危害場所,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檔案,組織督促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評價,落實整改措施情況;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督促有關部門、單位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應急計劃情況;
?。ㄆ撸┘訌姲踩a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安全生產、自我保護意識情況;
(八)是否認真處理重大傷亡事故,督促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
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六條 考核采取上一級人民政府考核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考核,分自評考核和組織考核,堅持自評考核與組織考核相結合。
第八條 自評考核每年一次。安全生產責任人應認真總結本地區(qū)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對照考核標準(見附件)進行自評考核,并撰寫述職報告,其中直接責任人的自評情況,需經第一責任人審核。
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述職報告和自評考核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九條 考核組織實施單位應于每年3月前,完成對受考人的述職報告及自評考核表初審工作。
第十條 組織考核對安全生產責任人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也可視情況不定期考核,但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考核,任期內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條 考核組織實施單位應提出年度組織考核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實施??己私M由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監(jiān)察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工會等部門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 組織考核,應提前3個月通知被考核單位和被考核安全生產責任人。
第十三條 考核組應認真聽取被考核人的工作陳述,現(xiàn)場了解情況,查閱有關工作資料和記錄,召集有關部門人員座談會,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第十四條 考核組應與被考核人當面交換考核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并報考核組織實施單位。
第十五條 組織考核分數(shù)低于80分的和責任區(qū)內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被考核人,應于1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報送考核組織實施單位。
第十六條 考核組織實施單位應在組織考核結束后1個月內,將考核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己藞蟾娼浫嗣裾鷾屎螅煽己私M織實施單位書面通知被考核單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應及時通報每年的考核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被考核人弄虛作假,提供假情況、假資料的,由考核組織實施單位提出建議,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由有關部門按干部任免權限給予行政或黨紀處分。
第十九條 考核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考核組織實施單位提出建議,派出單位給予行政或黨紀處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據(jù)本辦法制定轄區(qū)內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實施辦法,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