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省政府公布《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4〕8號),新取消和下放47項行政審批。2013年以來,國務院先后分4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為銜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工作,進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結合我省實際,在2012年取消和調整508項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省政府決定再取消40項、下放6項、委托1項,并要求各地、各部門抓緊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貫徹落實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切實做到放、管結合,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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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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